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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旅游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来源: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肖晓兵 2020-06-29 13:18:41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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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旅行社条例》《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韶山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韶政办发〔2018〕5号)、《韶山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韶政办发〔2018〕7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韶办发〔2017〕88号)、《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韶政发〔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旅游领域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惩戒、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联合惩戒、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来源

第四条  认定标准为《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韶政办发〔2020〕8号)中明确的《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内容清单》及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失信认定标准。

第五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

(一)市场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下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方面发现的失信行为;

(三)群众举报和游客投诉经查实的;

(四)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三章 认定内容和发布

第六条  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为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责任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具体“红黑名单”制度要求上报的其他信息;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等;

(三)受到联合奖惩、开展信用修复、实施名单移除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黑名单”报韶山市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应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认定部门审批《公示信息审批表》后,应通过“信用韶山”网站、认定部门门户网站、认定部门官方微信等线上媒介或以书面形式在游客换乘中心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告知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认定部门制作《告知书》通过短信、网站、邮寄、报纸、微信等方式实行事前告知。

经公示无异议的“黑名单”如果已被列入“红名单”的,应及时从“红名单”移除。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或认定部门应通过“信用韶山”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线上媒介或以书面形式在游客换乘中心公示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黑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名单有效期为2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可延长1至2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九条  在“黑名单”公示期内或告知程序中对拟公布的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书面申请,由认定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条  认定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以《报告单》的形式将“黑名单”报送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将“黑名单”对象纳入韶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按联合惩戒的要求,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积极开展失信惩戒工作。在行业各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应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黑名单”信息。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黑名单”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认定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用办。

(五)修复处理。市信用办应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韶山”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2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章 名单移除

第十六条  “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黑名单”:

(一)“黑名单”有效期(2年)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认定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通过前两条途径移除的“黑名单”主体,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应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认定部门应当加强“黑名单”信息档案管理,对信息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和移除处理,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低于相关名单有效期。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旅游领域“黑名单”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九条  认定部门(单位)在办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记入失信记录,归集到韶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韶山”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肖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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